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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
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粮发〔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加强原粮卫生安全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国办发〔2007〕24号)明确要求:“建立原粮污染监控制度,开展原粮质量安全和卫生监测,建设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监测网络”。为全面掌握我国原粮卫生整体状况,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原粮卫生状况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安排

     在2006年各地开展的原粮卫生调查工作基础上,本次调查重点围绕收购环节,对稻谷、小麦、玉米三个粮食品种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本次调查范围覆盖所有省份的主要产粮县(占所在省份粮食总产量70%~80%的县)。各省份的样品份数按照粮食产量权重统一分配,检验项目统一指定。计划采集样品总数为1.89万份,取得检验数据9.1万个。本次调查工作与各省份开展的原粮卫生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相结合,采样工作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部署;检验工作由各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

    (一)样品采集

     样品分配原则:以各省粮食总产量计,按大约每2万吨粮食分配1份样品(最少不低于80份);按稻谷、小麦、玉米3个品种的产量比例确定各品种的样品份数(各省采样计划见附件)。各省按照调查粮食品种的产量权重将样品分配到各主产县,各县应按均匀分布原则确定采样乡镇和采样点;采样点为自然村,检验样品为村级混合样品。

    样品采集:以县为单位实施采样,集中送至检验机构。样品一式两份,每份不少于1公斤,一份检验,一份备存。采样人应认真填写采样单及样品标签。采样单内容应包括:样品编号(以省为单位编制)、采样地点(具体到县、乡、村)、粮食名称、品种、收获时间、样品用途、采样日期,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检验项目

    稻谷:重金属中的砷、汞、铅、镉;黄曲霉毒素B1和有机磷农药残留。稻谷均以糙米作为检验试样。

    小麦:重金属中的砷、汞、铅、镉,真菌毒素中的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真菌毒素中的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

    二、组织实施

    开展原粮卫生专项调查是粮食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一)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原粮卫生摸底调查工作。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省的原粮卫生专项调查工作。

   (二)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样品分配计划和本通知要求,制定采样方案,确定具体到县的采样份数和采样点。请各省级粮食部门于2007年6月25日前将具体采样方案报送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三)采样工作主要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粮食检验机构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样品应按要求进行统一登记。各省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派工作组对采样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样品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四)样品检验主要由各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国家粮食局将统一组织开展卫生检验项目比对考核工作。

   (五)调查检验结果的报送:按省、分品种,在新粮收获后2个月内报送。

    在调查中如发现比较严重的面源性卫生指标超标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局,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各省的原粮卫生调查总体工作报告应于2007年12月2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组织情况、采样和检验工作情况、检验数据的汇总和分析、问题及建议等。

    三、工作经费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项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落实原粮卫生调查的工作经费。国家粮食局将根据各省(区、市)的调查样品和检验数据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粮科大厦

     邮 编:100037

     联 系 人:徐广超

     电 话:010-58523776

     传 真:010-58523407

     附件: 2007年全国原粮卫生专项调查采样计划及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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