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现场考核标准(暂行)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中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稳定经费来源的社会公益性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有效,并经国家粮食局或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机构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实验办公用房等条件,能满足开展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和有关工作的需要等相关要求。参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国家标准GB / T15481-2000)、《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国粮管[2001]194号),结合开展粮食质量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编制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现场考核标准》(暂行),内容见附件。 附件:《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现场考核标准》(暂行)。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200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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