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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粮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各粮油质检机构:
    为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和质量良好,指导粮油合理轮换,《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0-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1-2006)三项国家标准已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原《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和《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43号)中对稻谷、玉米、小麦储存品质判定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大豆、食油的储存品质判定仍按《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大豆、食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原《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亦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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